中法比瑞文化經濟協會章程
四十四年六月成立於台北市
四十七年六月廿二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十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七十一年四月廿日第十一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十二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七十七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五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三三月廿七日第十六屆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法比瑞文化經濟協會。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中法比瑞四國文化交流、經濟發展及科學技術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
- 研究中法比瑞四國及其他法語國家之文化經濟,並協助溝通而發展之。
- 收集交換並介紹關於文化經濟學術理論科學技術之譯著圖書刊物。
- 舉辦旅行考察講學及座談事宜。
- 舉辦各種展覽會、音樂會及聯誼會。
- 協助辦理交換留學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之宗旨,年滿二十歲之人士,由會員二人以上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一人為代表。
第七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反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妨礙本會信譽及其他不法行為者,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除名處份應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 選舉權、被選舉權(榮譽會員除外)。
- 依照規定出席會議,參與討論及表決。
- 參加本會所舉辦或贊助之各種活動。
-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
- 宣傳並貫徹本會宗旨。
- 繳納會費。
- 本會指派之職務。
- 出席會員大會。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 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 選舉理監事。
- 決議重要會務。
- 審核預算決算。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三十一人組織之,候補理事七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
-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 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 其他應辦理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九人組織之,候補監事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
- 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選舉常務監事。
- 審核年度預決算。
-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 其他應辦理事項。
第十七條: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主持日常會務,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理事長一人。
第十八條: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三人,並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召集人。
第十九條:本會得敦聘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但名譽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廿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分由法、比、瑞地區選出,秘書若干人,秉承理事長之命或理事會辦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廿一條: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秘書由秘書長報請理事會聘請之。
第廿二條:本會於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各組室,其組織簡則另定之,並得置顧問若干人,但顧問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五條:本會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六條: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人召集之。
第廿七條:理監事會於比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暫訂納費
-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
- 常年會費每會員貳佰元。
- 永久會費每會員伍千元。
第廿九條:本會理監事及各委員會委員或組室主任均為義務職。
第三十條: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經常駐會工作,得知交通費或生活費其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定之。
第卅四條 本會如因故撤銷或解散時,所有勝於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企業或個人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正之。
第卅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准主管機關備案後實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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